车险争议(车险纠纷处理方式)

当您购买汽车时,您需要购买汽车保险。这是大多数私家车主的共识。但记者调查发现,不少车主在投保、理赔时仍然“一头雾水”。记者近日采访了我市多位法官,请他们为车主如何更好地投保和使用车险提供建议。

合同: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免责声明

车险争议(车险纠纷处理方式)

家住市区江北的方先生,今年9月中旬他的车险就到期了,但两三个月前,他就接到了车险电话的轰炸。他工作很忙,很快就昏迷了。结果,方老师还没完全明白所有细节,就赶紧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电话车险。在他与销售人员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的当天,他还挤出时间赶到约定地点,并在几分钟之内交了钱并签订了合同。至此,他的耳边终于安静了。

方先生承认,自己买车三年了,但从未仔细阅读过车险合同条款。此前,他曾遭受过两三起保险公司的理赔。我从来没有问过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很多车主可能都有类似的经历。殊不知,车主必须了解合同的重要细节,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销售人员也有义务向投保人解释清楚。

现实生活中,一些保险推销员为了省事,往往不会口头解释免责条款,而只是在投保单上对免责条款进行提醒和说明,并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有些投保人工作繁忙,无暇仔细聆听或阅读合同条款,于是在购买保险时按保险销售人员的要求签字。这样,当日后出现涉及免责理由的纠纷时,就很容易争论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庭长郭志文表示:“《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明确的免责条款解释义务,可以书面解释,也可以口头解释。”在车险民事二庭审理的纠纷案件较多,从目前诉讼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往往会提供投保人签署的确认书,证明其已书面作出明确说明。一些车主指责保险公司利用““霸王条款”是因为他们不了解具体的免责条款。因此,对于车主来说,在投保时无论多忙,都应该仔细查询、听取条款解释,尤其是免责条款,避免日后理赔中走弯路,甚至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造成浪费。时间和精力。

交强险商业保险不能替代交强险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几年前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车主阿强先购买了交强险,后又购买了商业保险。而他认为,交强险只是强制性的,作用不大。商业保险就够了。就这样,交强险到期后,阿强就没有续保。

不久之后,意外发生了。阿强用车撞倒了路边的一名行人。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经调查,保险公司表示,由于阿强没有投保强制保险,因此只会支付商业保险部分的理赔。当时,阿强还满不在乎,坚信商业保险是可以“照顾”的。

随后,阿强拿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单。上面的数字只有一万多块钱,这让他傻眼了。伤者因事故造成身体残疾,总共花费了13万多元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他要自掏腰包赔偿伤者约12万元。

阿强不满,气愤又理直气壮地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二审期间,他始终认为保险公司的条款是“霸王条款”。最终,他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分为两类: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元;机动车非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为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类似,这也是很多车主误将其视为“必须购买的三者责任险”的主要原因。事实上,交强险赔偿只是基本保障,赔偿范围有限。车主可以额外购买商业车险,以获得更高级别的保险保障。购买的商业保险只是补充,不能替代交强险。

对此案,郭志文解释称,阿强声称保险公司有“霸王条款”是错误的,因为购买交强险是强制性的,其赔偿范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不是某家保险公司规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只是交强险的补充,由车主自愿购买。根据合同条款,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只会赔偿超过交强险的损失。因此,在理赔时,应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阿强没有购买交强险,因此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他只能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赔偿责任。

郭志文举例说,如果不投保交强险,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死亡伤残赔偿金额确定为11.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只会负责交通强制保险限额以外的赔偿。部分,即元,交强险赔偿金额11万元全部由车主缴纳。

一些车主发生两车相撞等小额赔偿事故后,发现保险公司只采用交强险理赔,并不涉及商业险。这也是基于交强险先赔后赔的原则,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方补付。

三责任险:保额尽量高

惠城区法院李法官经常涉及车险纠纷案件。随着车险纠纷越来越多,她毅然在今年车险到期前将三责任险保额从50万元增加到了100万元。虽然她多交了几百元的保险费,但她仍然认为“非常值得”。

是什么让她决定购买100万元三责任险?这要从她接触到的一个案例说起。

去年5月,阿红开车时不小心撞倒了一辆摩托车。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上两人受重伤。交警部门后来认定,阿红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事故中,摩托车上两人重重摔倒在地。其中一人脑部严重受损。虽然经医院抢救得救,但他却成了植物人。另一人也有多处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他虽然康复了,但仍然有轻微的残疾。

阿红的汽车责任险投保了50万元,加上交强险12.2万元,总共赔付62.2万元。然而,两名伤者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和赔偿费却远远超过了这个数额。

保险公司理赔后,原本并不富裕的阿红实在无力履行所有赔偿责任。两名伤者急需后续治疗费用,双方陷入僵持。无奈之下,两名伤者家属将阿宏告上法庭,要求他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结果,阿红败诉了,但他没有上诉,因为他知道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太大的伤害。他后悔当时开得太快,也后悔自己只买了50万元的责任险。

和阿红一样,很多车主都会认为50万元的三责险,加上10万多元的交强险,总共60万多元的赔偿金额就够了。殊不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伤者伤势较重、人数较多时,这60万多元是远远不够的。

这起案件极大地触动了李法官,也让她决定将三责任险的保额增加到100万元。

“100万元三级责任险的保费只比50万元保险多了几百元,与其小亏,还不如加大保额。”李法官表示,100万元的三级责任险基本上可以支付大部分赔偿,而且即使遇到一些非常特殊的伤害,也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车主少受损失。

除了以上几类保险外,车内人员责任保险也是必备的商业保险。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将赔偿并分担车主的损失。

至于车损险、盗窃险等其他险种,法官提醒车主可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例如,如果您的汽车经常往返于家庭和工作之间,并且有一个很好的存放地点,您可以考虑不购买防盗保险;如果你经常开车外出,又没有相对固定安全的地方停放车辆,那么你应该考虑购买防盗保险。至于车损险,法官建议车主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购买。

伤害

车主委托第三方定损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

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各县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发出司法建议称,在审理涉及车辆、财产损失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少车主对保险公司定损价格存在异议。或者保险公司未能及时评估损害时,车主往往委托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而在评估过程中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调查和检查。这种情况会导致保险公司对车损价格鉴定结论产生严重异议,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不公平,不能作为车损认定的依据。

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

根据年10月17日发布的第《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号规定:“对事故车辆、物品进行现场调查、检查时,价格审价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车辆及车内物品已投保,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参加鉴定。现场勘察、检查,这确实违反了鉴定操作程序,也损害了保险公司对价格评估、车辆损坏鉴定的知情权。

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市、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接受车主单方委托认定车辆损坏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时,除通知客户到现场的同时,还应当告知客户车辆是否有保险。委托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并告知委托人,如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可能会承担鉴定结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被法院受理。

对于车主来说,在提起诉讼时,如果车主擅自前往损害鉴定机构,且鉴定结果不被接受,此时受损车辆往往已经修好,法院取证将面临很大困难,所以他最后很可能会吃亏。车主不仅白付了鉴定费,还浪费了自己的时间。

法官提醒车主,事故发生后,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并在进行鉴定、调查等理赔相关活动时,有效通知保险公司,以免被保险公司抓获,不利于理赔。未来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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