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Xi安奔驰车女孩哭诉维权事件已逐渐平息,但其背后却暴露出我国汽车三包政策的缺陷,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法律界的关注。最近,
不久前的“Xi安飞奔女孩哭诉维权”事件已逐渐平息,但其背后却暴露出我国“汽车三包”政策的缺陷,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法律界的关注。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办,车知。com协办第二届315汽车消费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就汽车三包实施中的热点、难点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认为仍存在汽车置换门槛高、部分条款违反上位法、弱化消费者权益等诸多“硬伤”。
免费退车条件门槛依然较高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车消费者认为《汽车三包》不好用,退车门槛太高,甚至成了车商使用的工具。
Chezhi.com高级副总裁张英虎说。
张英虎的观点来自于他的车质网的分析数据。据了解,Chezhi.com是最大的汽车投诉平台。成立9年来,收到真实投诉30万件,整理故障点210万个。
“目前‘三包’的免费退货只占一小部分。事实上,大多数缺陷都被排除在这个范围之外。”这是张英虎在接受消费者汽车投诉时的真实感受。
张英虎认为,根据《汽车三包》第二十条规定,汽车免费退换的条件是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3000公里内,转向系统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开裂或者燃油泄漏。
《汽车三包意见稿》增加了电动车“动力电池着火”,免费退货范围由4项增加到5项。这五项是非常严重的安全性能问题。一旦发现,可能已经发生了意外,消费者退货已经不是问题。
会附带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汽车三包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消除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方可退货。如此严重的安全故障,需要两次累积修理后才能更换和退回。
门槛太高了。消费者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胡姬花也有同样的观点。
另外,“《汽车三包意见稿》没有处理车内有毒物质污染问题。”张英虎认为,车内空间狭小,空间越狭小,对消费者的污染危害越大。我们应该效仿《住宅建筑室装修的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尽快制定一个绿色标准来控制车内污染。
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意见稿缺少安全保障条款
“现在汽车保有量是3.25亿辆机动车,其中包括1.97亿辆私家车。汽车消费在中国是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但现在汽车市场充斥着各种名目、收费和陷阱。”中国消费者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直言不讳地说,
汽车消费是从广告、选车、签约到保养、装修一条龙陷阱。比如消费者选车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项目不多,但一定要选;汽车验车、验收、装修、配件增加了很多,消费者没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汽车三包意见稿》,李伟民特别指出其忽视了汽车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没有提供安全保障。建议三包中增加安全保障条款。
明确家用汽车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家用汽车和汽车产品符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家用汽车和汽车维修服务时,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消费者有权要求家用汽车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家用汽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汽车三包意见稿》的立法也有问题。比如第五章叫‘三包责任’,但没有说明什么叫‘三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英认为,《消法》没有“三包”的规定。如果用了“三包”这个词,应该有说明。另外,
《汽车三包意见稿》的名字顺序也有问题。《消法》中提到的“三包责任”是关于退、换、修的,而《汽车三包意见稿》违反上位法,颠倒是非,把修理更换放在前面,把退货放在后面。
这涉及到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有条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选择先退货,再更换,最后维修。
“现在我们的关键任务是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明确厂家和商家的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说,现在的《汽车三包》已经有五六年了。效果如何?有没有执法检查?
普通人(603883)、商家、厂家满意吗?新制定的“三包”规定要更上一层楼,要把握好汽车消费市场的模式,即生产服务销售,销售服务消费者。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出现Xi安奔驰女性的哭泣事件。
现在很多问题都在厂家,包括销售零配件的供应,能不能换,都是厂家。消费者面对商家,商家面对厂家,三方争论不休。三包规定一定要抓住这个牛鼻子,抓不住症结就再制定一个三包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大打折扣。
需明确“三包”立法指导思想
胡姬花认为,《汽车三包》的修订应澄清其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其实三包责任规定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对消费者负责,这是一个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还有“维护市场销售秩序”,促进家用车领域的健康发展,提高汽车质量。有了这么明确的立法思路,接下来的事情就好办了。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来说,立法就是要让消费者感受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是方便、快捷、有效的。
不能设高门槛。三包规定不应该成为经营者和生产者承担责任的障碍和挡箭牌,而应该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堤坝。
曾专门负责审理包括汽车产品质量案件在内的交通类案件的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补充说,0755到79006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汽车消费市场欺客宰客现象依然突出。
各种奇葩的维权现象屡见不鲜。汽车经销商利用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采取隐瞒、诱导、欺诈等手段销售、维修汽车,出现问题后再采取各种手段长期拖延问题的解决。当然,原因是汽车经销商追求利润。
但是也有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问题。更无法回避的是,本应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汽车三包》出了问题。发生汽车销售纠纷时,《汽车三包》成为汽车经销商的挡箭牌。正是这个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不好监管,导致了一些矛盾。Xi安的奔驰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很多条款的规定与消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不一致,也与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一致,过度保护经销商的利益。
中消协原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吴直言,汽车三包规定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措施,而不是所有相关法律的配套措施。因此,有必要明确汽车三包是消法的配套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消费者倾斜。
现在感觉是向运营商倾斜。实践中,无论是执法部门还是经营者,出了问题拿三包对抗法律,绝对是一种误解。
《汽车三包》 规章效力层级低
“这个政策还有一个先天不足,就是文件的效力级别很低,而且只是一个部门的管理规定。三包政策的内容急需修改,要制定新的更有效的规范。”王说,国务院对报废汽车回收有一级规定。
为什么《汽车三包》不能提升到同样的水平,同样的效果。这次Xi安奔驰事件,给了我们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就是《汽车三包》的适用条件。首先必须明确,家用车也是消费品。
消费品销售产生的纠纷,首先适用消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而不是《汽车三包》。《汽车三包》作为一个部门的管理规定,不是法律,不能违反法律。
仅供司法诉讼参考,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这一点必须明确。
三包的适用还应该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交付给消费者的汽车必须是无瑕疵无缺陷的。现在的《汽车三包》就是剥夺汽车在使用得当的情况下存在质量缺陷的条件,无条件退车。汽车质量直接影响社会安全,
不言而喻,消费者花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买一辆车,几天之内就会出问题。为了维护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只能被反复修理,被赶出不实用的车。刹车门事件和大众汽车排放超标事件都发生在美国。
从个案中主动发现问题是监管部门的责任,而我们缺乏这样一套严格有效的监管措施,我们缺乏主动性和主动性。有三包政策支持卖家,让消费者觉得没人管,产生反感,导致各种极端维权。
王建议,在修改三包政策时,必须规定新车交付后应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较长时间。非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应当整车退货,否则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此外,
汽车销售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建立统一的监管网络,对汽车销售和维修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让消费者可以不受销售者的约束,方便地查阅和复制所有与汽车销售和维修相关的电子文件。与此同时,
经销商未及时录入后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汽车三包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