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昨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包括“新能源汽车昨日,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 昨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

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支持能力”,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零部件的试验能力。

能够评估和确认与技术支持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车辆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试验能力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删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

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审查计划,24个月内审查通过。对于获得准入时已经审查过的相关内容,免予审查。";第30条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显示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的“设计和开发能力”改为“技术支持能力”。

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附录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GB/T 18387-2008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

GB/T 18387-2017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等。根据相关标准的修订,对附录5 《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附件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中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开发工艺和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在附录6 《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中,

新产品研发、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等。

据了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于2017年1月正式公布,目的是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信部表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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