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S一家店买了车险钱交了保险却没去找车主: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许多车主习惯于在4S的商店为他们的汽车购买保险。图的是省心方便的那种,但是张先生在在4S店买车险 钱交了保险却没上已经近一年了。
车主:这个损失该谁承担?
许多车主习惯于在汽车4S商店为他们的汽车购买保险。图的是省心又方便的,但是张老师这一年来也没少担心生气。原来,2017年,他通过房山余村镇奥之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的代理车险业务购买了车险
没想到钱交了,保险没交。直到车辆发生事故需要维修时才发现。但店表示,张老师投保的钱店里一直没有收到,卡在了和店方合作的POS机的一个中介账户里。
这让张老师感到愤怒和困惑:钱没到到底是谁的责任?保险失败。已经10个多月了。为什么没人通知你?出保险一年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交了两千多车险却没上
2017年9月15日,他通过汽车4S店代理车险业务,以2809元的价格购买了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车险,用银行卡支付。刚一刷卡,张老师的手机就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提示支付成功。
“收银员说没收到收据,但看了付款成功的短信后说没问题,可能是系统反映慢了。”在支付保险金后,张先生向4S商店的保险销售人员索要一纸保单。保险公司告诉他,现在已经改成电子保单了,会有短信通知。
并给了他一张喷漆凭证和一张500元保险凭证。
“自从2013年在这家4S店买了车,我就在这里上了保险。2017年之前是一纸政策。因为一直没脱离危险,所以没在意电子保单。”没想到,去年7月份,张先生的车被刮了,需要保险来维修。
然而,4S商店的工作人员说,他的车根本没有保险。
钱卡在POS机的中间账户
张老师不解,立即去店里询问情况。4S店的一位保险业务员告诉张先生,他投保的钱还没有到账,钱还在与4S店合作的POS机的一个中介账户里,所以张先生的车没有投保。作为补偿,
该店为张先生购买了2018年至2019年的保险,共计4561.4元。
尽管如此,张老师并不买账。“因为我出了一年的保修期,这一年修车的费用只能自己承担,远高于4561.4元。而且从2013年到2017年,我已经连续四年在这家4S店投保,一直没有脱离过生命危险。
所以享受保险最低折扣。但保险放开后,不能继续享受保费优惠,保费每年都会增加。"
去年10月,张先生拨打消费者热线12315反映问题。市工商局房山分局青龙湖工商所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今年4月17日,张老师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4S店法律顾问表示店从未收到张先生的车辆保险费2809元,仍在与店合作的POS机中介账户中。由于没有收到付款,4S商店没有为车主投保,4S商店没有过错。
但张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17年9月15日,张先生在其银行账户消费了2809元,收款人为北京奥之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老师认为店说钱没到账。
问题也出在4S商店和POS机的中间方之间。消费者为什么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且从他买保险的2017年9月,到发现问题的2018年7月,保险都没有办完。
为什么没有4S店的工作人员联系并告知他?
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
对此,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彭律师表示,张先生与店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张先生是委托人,4S商店是受托人。张老师委托店代为购买保险,受托人的核心义务是代为办理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客户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代理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
张老师和店涉及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4S店的失误,未能帮助张先生完成保险购买。受托人因疏忽大意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
《合同法》第401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如果4S店能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张灿先生也相对减少损失。
彭律师建议,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投诉调解、行政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提醒消费者适当注意消费。储英硕
关键词:购买车险损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