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其中环保召回定义为机动车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其中,环保召回被定义为汽车生产企业采取措施消除其销售的机动车产品中存在的环境缺陷的活动,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实施环保召回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告知车主。征求意见稿还提出,
生产者知道其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拒不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及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缺陷是指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族)的机动车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保耐久性要求的情形。
对因环境保护召回的缺陷机动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修改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环境缺陷。对未消除环境缺陷的机动车,生产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生产和进口企业是机动车环保召回的主体。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知经营者,并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相关召回信息。
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通知业主。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汽车生产企业在明知其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召回其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对于那些拒绝回忆的人来说,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
同时,在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记录和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环保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机动车首次所有人的信息记录。
储存期不得少于10年;销售、租赁、维修机动车的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的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王耔)
关键词:汽车制造商环保召回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