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上午,《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青,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青在会上就草案作了说明。《条例(草案)》提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要求在10天内进行维护和复检。逾期不维修、不复检上路行驶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污染违法信息拟共享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将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北京青年报》年1月15日)
北京市计划将机动车排放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是对征信机制的拓展和完善,是对车主的有效约束。可以倒逼车主增强机动车排放标准意识,充分认识机动车排放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主动规范机动车排放行为。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或部门,污点信息记录或失信惩戒呈现出普遍趋势,许多与信用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被纳入征信,引发公众对——征信体系边界在哪里的争议和反思。从表面上看,
机动车排放信息和信用之间似乎没有很强的“因果关系”。将机动车排放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也有落入“征信是个筐,什么都能装过去”的刻板印象之嫌,其实不然。
信用既包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信用,也包括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管理信用,机动车排放信用属于后者。车主有维护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法律义务。
同时,这一义务也是车主相对于交通、公安交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一种合同责任。有关部门检测到机动车排放超标问题后,要求车主限期维修、复检机动车,相当于与车主达成管理合同,及时解决机动车排放问题。
车主逾期未修理复检,擅自上路行驶,则违反管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被记入征信系统,被失信惩戒,是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从这个角度来说,机动车污染信息成为信用污点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符合失信惩戒的逻辑、原则和规律。
机动车排放物是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京津冀地区作为大气污染的重灾区,机动车和交通数量多,控制机动车污染压力大。因此,机动车辆和越野移动机械等移动源的污染控制,
被列为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重要内容。如三地共同建立机动车排放超标信息共享平台,在对机动车排放超标进行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将机动车排放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如果扎紧治理机动车污染的制度篱笆,就可以形成多元共治、立体共治、系统共治的趋势。
如今,失信惩戒制度日益完善,其约束力和威慑力日益凸显,人们对信用的敬畏之心也越来越强。失信惩戒与其他监管强制措施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
能够更好的起到规范机动车排放,教育和督促车主履行环保责任的作用。
李英锋
关键词:机动车排放失信惩戒